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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个人账户给员工转账,能否算作工资

时间:2022-10-20

《劳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了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工资的构成和发放方式,若无特殊情况,向劳动者实际发放的工资应当与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相一致。用人单位如果不能充分举证其支付记录中应当包含的项目,需要承担不利后果。

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会在劳动合同中与劳动者约定较低的工资标准,而在工作中发放较高的工资,或者采用多种途径向员工支付工资,例如单位账户支付一部分,其他部分以现金领取、费用报销、老板或者财务人员个人账户转账等方式支付,用人单位之所以这样做,目的在于降低社保、住房公积金以及经济补偿金缴费基数,这种做法在实践中容易产生争议,且极易侵害到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在此提醒广大劳动者,对于公司分笔发放工资的行为注意留存证据,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提示广大用人单位,不得为了逃避税务或降低工资基数而通过另外账户的形式为个人发放工资。另外,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时,重点关注劳动合同中载明的工资与双方协商确定的工资标准是否一致,并且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明确工资的各项构成,避免因工资条款约定不明确而在日后产生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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