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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造成交通事故损害,所投保的保险公司以其是投保人的身份拒绝赔偿是否合理

时间:2023-10-12

董先生是做物流生意的,20199月份,董先生坐由其所雇用的司机林某驾驶的货运挂车,违章停靠在路边,董先生下车后到马路对面去买东西,在穿越马路时被赵某驾驶的小型轿车撞伤,后经交警认定赵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董先生的车辆由于违法停靠阻挡正常行驶车辆的视线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董先生无责,赵某轿车的保险公司在合理的范围内承担了赔偿责任,而当董先生找的自己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要求赔偿时,保险公司却以董先生为投保人身份拒绝赔偿。问保险公司的做法是否合法。

律师分析

郭恒律师解答: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十四条,投保人允许的驾驶人驾驶机动车致使投保人遭受损害,当事人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投保人为本车上人员的除外的规定。投保人遭受其投保的车辆侵害的,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本案中,董先生所雇用的司机林某是其所允许的驾驶人员,而自己在发生交通事故时也是处于保险车辆以外,并不是事实上的车上人员,所以依法保险公司应该赔偿董先生的损失。

                 辽宁锦尚律师事务所

               郭恒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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