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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司:辽宁锦尚律师事务所
地 址: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延安路三段2-49号
时间:2023-10-12
案例简介:
李某生于1960年1月,在2020年4月入职到某酒店工作,正在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李某受伤。交警部门认定肇事者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2021年1月,李某向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酒店认为李某早已经超过退休年龄,与酒店不存在劳动关系,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律师分析
曹倩律师解答:
根据最高法院[2010]行他字第10号答复:“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范围。从工伤认定的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看,均没有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排除在《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范围之外,不应对此类工伤申请排除在工伤认定受理的范围之外。除工作单位已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的离退休人员和进城务工农民外,其他离退休人员亦可以适用。因此,李某在入职时虽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亦可以申请工伤认定并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至于单位是否缴纳工伤保险,并不影响工伤认定的申请,工伤职工同样可以享受工伤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社保行政部门接受申请并认定为工伤后,用人单位已经参保缴费的,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和单位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应按照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职工支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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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倩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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