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班客服
电 话:0416-2180110
公 司:辽宁锦尚律师事务所
地 址: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延安路三段2-49号
时间:2022-03-03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窝藏、包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20年3月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94次会议、2020年12月28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五十八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8月11日起施行。
《解释》共九条。分别对窝藏罪和包庇罪的构成要件以列举的方式作了细化规定。作为一项重点内容,《解释》对窝藏、包庇犯罪“情节严重”作出明确规定,还从三个方面对如何认定窝藏、包庇罪的“明知”作了规定,明确应当根据案件的客观事实,结合行为人的认知能力,接触被窝藏、包庇的犯罪人的情况,以及行为人和犯罪人的供述等主、客观因素进行认定。此外,还就窝藏、包庇犯罪的罪与非罪、一罪与数罪问题作出规定,明确为帮助同一个犯罪的人逃避刑事处罚,实施窝藏、包庇行为,又实施洗钱行为,或者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行为,或者帮助毁灭证据行为,或者伪证行为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并从重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