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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

时间:2022-03-0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已于2019年10月1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7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修改决定》共115条,根据《修改决定》重新公布的《民事证据规定》共100条。修改后的《民事证据规定》中,保留原《民事证据规定》条文未作修改的11条,对原《民事证据规定》条文修改的41条,新增加条文47条。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完善“书证提出命令”制度,扩展当事人收集证据的途径

(二)修改、完善当事人自认规则,更好平衡当事人处分权行使和人民法院发现真实的需要

(三)完善当事人、证人具结和鉴定人承诺制度以及当事人、证人虚假陈述和鉴定人虚假鉴定的制裁措施,推动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的落实

(四)补充、完善电子数据范围的规定,明确电子数据的审查判断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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