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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3-03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9年4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65次会议、2019年6月28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9月4日起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为依法惩治组织考试作弊、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代替考试等犯罪,维护考试公平与秩序,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做出解释。
《解释》共十四条,主要包括以下十个方面的内容:明确了“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范围;组织考试作弊罪“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作弊器材的认定标准;组织考试作弊罪既遂的认定标准;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代替考试犯罪的处理规则;单位实施考试作弊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考试作弊犯罪的罪数处断规则;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以外的其他考试中实施考试作弊犯罪的处理规则;考试作弊犯罪的职业禁止、禁止令和罚金刑适用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