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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12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最高法民申5306号
【裁判要旨】父母向子女转款用于子女购买房屋,主张该转账款项系属借款,并提供了银行转账明细、子女一方的自认、子女一方出具的《借款协议》《欠条》等证据加以证明,子女的配偶虽辩称该转款系赠与,但并未提供充足证据。法院综合款项的支付过程、支付方式及其他相关证据等认定双方间构成民间借贷关系,并认定子女的配偶作为房屋共同共有人,应对因购买房屋而产生的夫妻共同借款债务承担共同偿还责任,于法有据。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