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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案例19号
赵春明等诉烟台市福山区汽车运输公司、
卫德平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3年11月8日发布)
关键词 民事 机动车交通事故 责任 套牌 连带责任
裁判要点
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将机动车号牌出借他人套牌使用,或者明知他人套牌使用其机动车号牌不予制止,套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与套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