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电话:0416-2180110
Previous Next

指导案例20号 深圳市斯瑞曼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诉 深圳市坑梓自来水有限公司、深圳市康泰蓝水 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时间:2022-04-19

指导案例20号

深圳市斯瑞曼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诉

深圳市坑梓自来水有限公司、深圳市康泰蓝水

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3年11月8日发布)

关键词

 民事 知识产权  侵害  发明专利权 临时保护期 后续行为

裁判要点

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至专利权授予前的临时保护期内制造、销售、进口的被诉专利侵权产品不为专利法禁止的情况下,其后续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即使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也不视为侵害专利权,但专利权人可以依法要求临时保护期内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六十九条


在线咨询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