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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案例22号 魏永高、陈守志诉来安县人民政府 收回土地使用权批复案

时间:2022-04-19

指导案例22号

魏永高、陈守志诉来安县人民政府

收回土地使用权批复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3年11月8日发布)

关键词 行政诉讼 受案范围 批复

裁判要点

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行政管理部门的请示作出的批复,一般属于内部行政行为,不可对此提起诉讼。但行政管理部门直接将该批复付诸实施并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了实际影响,行政相对人对该批复不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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