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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案例25号
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诉
李志贵、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张家口支公司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14年1月26日发布)
关键词 民事诉讼 保险人代位求偿 管辖
裁判要点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造成保险事故,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而提起诉讼的,应当根据保险人所代位的被保险人与第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而不应当根据保险合同法律关系确定管辖法院。第三者侵害被保险人合法权益的,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