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班客服
电 话:0416-2180110
公 司:辽宁锦尚律师事务所
地 址: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延安路三段2-49号
时间:2022-04-19
指导案例28号
胡克金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14年6月23日发布)
关键词 刑事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
裁判要点
1.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包工头),违法用工且拒不支付劳动者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刑事责任。
2.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包工头)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即使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在刑事立案前为其垫付了劳动报酬的,也不影响追究该用工单位或者个人(包工头)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刑事责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