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电话:0416-2180110
Previous Next

指导案例34号 李晓玲、李鹏裕申请执行 厦门海洋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海洋实业总公司 执行复议案

时间:2022-04-19

指导案例34号

李晓玲、李鹏裕申请执行

厦门海洋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海洋实业总公司

执行复议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14年12月18日发布)

关键词 民事诉讼 执行复议 权利承受人 申请执行

裁判要点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在进入执行程序前合法转让债权的,债权受让人即权利承受人可以作为申请执行人直接申请执行,无需执行法院作出变更申请执行人的裁定。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在线咨询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