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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案例35号
广东龙正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广东景茂拍卖行有限公司
委托拍卖执行复议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14年12月18日发布)
关键词 民事诉讼 执行复议 委托拍卖 恶意串通 拍卖无效
裁判要点
拍卖行与买受人有关联关系,拍卖行为存在以下情形,损害与标的物相关权利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视为拍卖行与买受人恶意串通,依法裁定该拍卖无效:(1)拍卖过程中没有其他无关联关系的竞买人参与竞买,或者虽有其他竞买人参与竞买,但未进行充分竞价的;(2)拍卖标的物的评估价明显低于实际价格,仍以该评估价成交的。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