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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案例47号
意大利费列罗公司诉蒙特莎(张家港)
食品有限公司、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正元行销
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5年4月15日发布)
关键词 民事 不正当竞争 知名商品 特有包装、装潢
裁判要点
1.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称的知名商品,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在国际上已知名的商品,我国对其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保护,仍应以其在中国境内为相关公众所知悉为必要。故认定该知名商品,应当结合该商品在中国境内的销售时间、销售区域、销售额和销售对象,进行宣传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域范围,作为知名商品受保护的情况等因素,并适当考虑该商品在国外已知名的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2.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是指能够区别商品来源的盛装或者保护商品的容器等包装,以及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附加的文字、图案、色彩及其排列组合所构成的装潢。
3.对他人能够区别商品来源的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进行足以引起市场混淆、误认的全面模仿,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