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班客服
电 话:0416-2180110
公 司:辽宁锦尚律师事务所
地 址: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延安路三段2-49号
时间:2022-04-19
指导案例49号
石鸿林诉泰州华仁电子资讯
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5年4月15日发布)
关键词 民事 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举证责任 侵权对比 缺陷性特征
裁判要点
在被告拒绝提供被控侵权软件的源程序或者目标程序,且由于技术上的限制,无法从被控侵权产品中直接读出目标程序的情形下,如果原、被告软件在设计缺陷方面基本相同,而被告又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其软件源程序或者目标程序以供直接比对,则考虑到原告的客观举证难度,可以判定原、被告计算机软件构成实质性相同,由被告承担侵权责任。
相关法条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三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