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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案例53号
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五一支行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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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15年11月19日发布)
关键词
民事/金融借款合同/收益权质押/出质登记/质权实现
裁判要点
1.特许经营权的收益权可以质押,并可作为应收账款进行出质登记。
2.特许经营权的收益权依其性质不宜折价、拍卖或变卖,质权人主张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可以判令出质债权的债务人将收益权的应收账款优先支付质权人。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208条、第223条、第228条第1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