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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案例58号
成都同德福合川桃片有限公司诉重庆市合川区同德福桃片有限公司、余晓华
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6年5月20日发布)
关键词 民事/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老字号/虚假宣传
裁判要点
1.与“老字号”无历史渊源的个人或企业将“老字号”或与其近似的字号注册为商标后,以“老字号”的历史进行宣传的,应认定为虚假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
2.与“老字号”具有历史渊源的个人或企业在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前提下,将“老字号”注册为个体工商户字号或企业名称,未引人误认且未突出使用该字号的,不构成不正当竞争或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57条第7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第9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