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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案例63号
徐加富强制医疗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6年6月30日发布)
关键词 刑事诉讼/强制医疗/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
裁判要点
审理强制医疗案件,对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是否“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应当综合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所患精神病的种类、症状,案件审理时其病情是否已经好转,以及其家属或者监护人有无严加看管和自行送医治疗的意愿和能力等情况予以判定。必要时,可以委托相关机构或者专家进行评估。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8条第1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84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