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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案例65号
上海市虹口区久乐大厦小区业主大会诉
上海环亚实业总公司业主共有权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16年9月19日发布)
关键词 民事/业主共有权/专项维修资金/法定义务/诉讼时效
裁判要点
专项维修资金是专门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缴纳专项维修资金是业主为维护建筑物的长期安全使用而应承担的一项法定义务。业主拒绝缴纳专项维修资金,并以诉讼时效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5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79条、第83条第2款
《物业管理条例》第7条第4项、第54条第1款、第2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