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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案例77号
罗镕荣诉吉安市物价局物价行政处理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6年12月28日发布)
关键词 行政诉讼/举报答复/受案范围/原告资格
裁判要点
1.行政机关对与举报人有利害关系的举报仅作出告知性答复,未按法律规定对举报进行处理,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项规定的“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因而具有可诉性,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2.举报人就其自身合法权益受侵害向行政机关进行举报的,与行政机关的举报处理行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具备行政诉讼原告主体资格。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4年11月1日修正)第12条、第25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