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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案例79号
吴小秦诉陕西广电网络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捆绑交易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7年3月6日发布)
关键词民事/捆绑交易/垄断/市场支配地位/搭售
裁判要点
1.作为特定区域内唯一合法经营有线电视传输业务的经营者及电视节目集中播控者,在市场准入、市场份额、经营地位、经营规模等各要素上均具有优势,可以认定该经营者占有市场支配地位。
2.经营者利用市场支配地位,将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和数字电视付费节目费捆绑在一起向消费者收取,侵害了消费者的消费选择权,不利于其他服务提供者进入数字电视服务市场。经营者即使存在两项服务分别收费的例外情形,也不足以否认其构成反垄断法所禁止的搭售。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