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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案例81号
张晓燕诉雷献和、赵琪、山东爱书人音像图书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7年3月6日发布)
关键词民事/著作权侵权/影视作品/历史题材/实质相似
裁判要点
1.根据同一历史题材创作的作品中的题材主线、整体线索脉络,是社会共同财富,属于思想范畴,不能为个别人垄断,任何人都有权对此类题材加以利用并创作作品。
2.判断作品是否构成侵权,应当从被诉侵权作品作者是否接触过权利人作品、被诉侵权作品与权利人作品之间是否构成实质相似等方面进行。在判断是否构成实质相似时,应比较作者在作品表达中的取舍、选择、安排、设计等是否相同或相似,不应从思想、情感、创意、对象等方面进行比较。
3.按照著作权法保护作品的规定,人民法院应保护作者具有独创性的表达,即思想或情感的表现形式。对创意、素材、公有领域信息、创作形式、必要场景,以及具有唯一性或有限性的表达形式,则不予保护。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