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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案例86号
天津天隆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徐农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7年3月6日发布)
关键词 民事/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相互授权许可
裁判要点
分别持有植物新品种父本与母本的双方当事人,因不能达成相互授权许可协议,导致植物新品种不能继续生产,损害双方各自利益,也不符合合作育种的目的。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促进植物新品种转化实施,确保已广为种植的新品种继续生产,在衡量父本与母本对植物新品种生产具有基本相同价值基础上,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判令双方当事人相互授权许可并相互免除相应的许可费。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二条、第六条、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