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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案例88号
张道文、陶仁等诉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政府侵犯客运人力三轮车经营权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17年11月15日发布)
关键词 行政/行政许可/期限/告知义务/行政程序/确认/违法判决
裁判要点
1. 行政许可具有法定期限,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时,应当明确告知行政许可的期限,行政相对人也有权利知道行政许可的期限。
2. 行政相对人仅以行政机关未告知期限为由,主张行政许可没有期限限制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时没有告知期限,事后以期限届满为由终止行政相对人行政许可权益的,属于行政程序违法,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判决撤销被诉行政行为。但如果判决撤销被诉行政行为,将会给社会公共利益和行政管理秩序带来明显不利影响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确认被诉行政行为违法。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89条第1款第2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