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班客服
电 话:0416-2180110
公 司:辽宁锦尚律师事务所
地 址: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延安路三段2-49号
时间:2022-05-05
指导案例91号
沙明保等诉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政府房屋强制拆除行政赔偿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17年11月15日发布)
关键词 行政/行政赔偿/强制拆除/举证责任/市场合理价值
裁判要点
在房屋强制拆除引发的行政赔偿案件中,原告提供了初步证据,但因行政机关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对房屋内物品损失举证,行政机关亦因未依法进行财产登记、公证等措施无法对房屋内物品损失举证的,人民法院对原告未超出市场价值的符合生活常理的房屋内物品的赔偿请求,应当予以支持。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38条第2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