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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案例107号
中化国际(新加坡)有限公司诉蒂森克虏伯冶金产品
有限责任公司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9年2月25日发布)
关键词 民事/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法律适用/根本违约
裁判要点
1.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当事各方所在国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缔约国,应优先适用公约的规定,公约没有规定的内容,适用合同中约定适用的法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当事人明确排除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则不应适用该公约。
2.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卖方交付的货物虽然存在缺陷,但只要买方经过合理努力就能使用货物或转售货物,不应视为构成《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的根本违约的情形。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5条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条、第25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