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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案例107号 中化国际(新加坡)有限公司诉蒂森克虏伯冶金产品有限责任公司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

时间:2022-05-14

指导案例107号

中化国际(新加坡)有限公司诉蒂森克虏伯冶金产品

有限责任公司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9年2月25日发布)

关键词  民事/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法律适用/根本违约


裁判要点
1.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当事各方所在国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缔约国,应优先适用公约的规定,公约没有规定的内容,适用合同中约定适用的法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当事人明确排除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则不应适用该公约。
2.
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卖方交付的货物虽然存在缺陷,但只要买方经过合理努力就能使用货物或转售货物,不应视为构成《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的根本违约的情形。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5条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条、第2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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