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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案例108号
浙江隆达不锈钢有限公司诉A.P.穆勒-马士基
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9年2月25日发布)
关键词 民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合同变更/改港/退运/抗辩权
裁判要点
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依据合同法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享有要求变更运输合同的权利,但双方当事人仍要遵循合同法第五条规定的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托运人行使此项权利时,承运人也可相应行使一定的抗辩权。如果变更海上货物运输合同难以实现或者将严重影响承运人正常营运,承运人可以拒绝托运人改港或者退运的请求,但应当及时通知托运人不能变更的原因。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08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8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