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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案例109号 安徽省外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东方置业房地产有限公司保函欺诈纠纷案

时间:2022-05-14

指导案例109号

安徽省外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

东方置业房地产有限公司保函欺诈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9年2月25日发布)

关键词民事/保函欺诈/基础交易审查/有限及必要原则/独立反担保函


裁判要点
1.
认定构成独立保函欺诈需对基础交易进行审查时,应坚持有限及必要原则,审查范围应限于受益人是否明知基础合同的相对人并不存在基础合同项下的违约事实,以及是否存在受益人明知自己没有付款请求权的事实。
2.
受益人在基础合同项下的违约情形,并不影响其按照独立保函的规定提交单据并进行索款的权利。
3.
认定独立反担保函项下是否存在欺诈时,即使独立保函存在欺诈情形,独立保函项下已经善意付款的,人民法院亦不得裁定止付独立反担保函项下款项。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8条、第4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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