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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案例111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诉广东
蓝粤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等信用证开证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9年2月25日发布)
关键词 民事/信用证开证/提单/真实意思表示/权利质押/优先受偿权
裁判要点
1.提单持有人是否因受领提单的交付而取得物权以及取得何种类型的物权,取决于合同的约定。开证行根据其与开证申请人之间的合同约定持有提单时,人民法院应结合信用证交易的特点,对案涉合同进行合理解释,确定开证行持有提单的真实意思表示。
2.开证行对信用证项下单据中的提单以及提单项下的货物享有质权的,开证行行使提单质权的方式与行使提单项下货物动产质权的方式相同,即对提单项下货物折价、变卖、拍卖后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71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224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80条第1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