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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案例117号 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澳中财富(合肥)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安徽文峰置业有限公司执行复议案

时间:2022-05-17

指导案例117号

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与澳中财富(合肥)投资置业有限公司、

安徽文峰置业有限公司执行复议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19年12月24日发布)

关键词   执行/执行复议/商业承兑汇票/实际履行


裁判要点

根据民事调解书和调解笔录,第三人以债务承担方式加入债权债务关系的,执行法院可以在该第三人债务承担范围内对其强制执行。债务人用商业承兑汇票来履行执行依据确定的债务,虽然开具并向债权人交付了商业承兑汇票,但因汇票付款账户资金不足、被冻结等不能兑付的,不能认定实际履行了债务,债权人可以请求对债务人继续强制执行。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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