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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案例119号
安徽省滁州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与湖北追日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复议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19年12月24日发布)
关键词 执行/执行复议/执行外和解/执行异议/审查依据
裁判要点
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的,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5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