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电话:0416-2180110
Previous Next

指导案例129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诉安徽海德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时间:2022-05-17

指导案例129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诉安徽海德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19年12月26日发布)

关键词  民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分期支付


裁判要点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将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交由不具备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企业或者个人进行处置,造成环境污染的,应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责任。人民法院可以综合考虑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主观过错、经营状况等因素,在责任人提供有效担保后判决其分期支付赔偿费用。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65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64条


在线咨询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