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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5-17
指导案例130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重庆两江志愿服务发展中心
诉重庆藏金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首旭环保科技
有限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19年12月26日发布)
关键词 民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委托排污
/共同侵权/生态环境修复费用/虚拟治理成本法
裁判要点
1.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企业,负有确保其排污处理设备正常运行且排放物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的法定义务,委托其他单位处理的,应当对受托单位履行监管义务;明知受托单位违法排污不予制止甚或提供便利的,应当对环境污染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2.污染者向水域排污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修复费用难以计算的,可以根据环境保护部门关于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有关规定,采用虚拟治理成本法对损害后果进行量化,根据违法排污的污染物种类、排污量及污染源排他性等因素计算生态环境损害量化数额。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