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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案例132号 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诉秦皇岛方圆包装玻璃有限公司大气污染责任民事公益诉讼案

时间:2022-05-25

指导案例132号

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诉秦皇岛方圆

包装玻璃有限公司大气污染责任民事公益诉讼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19年12月26日发布)

关键词  民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大气污染责任/降低环境风险/减轻赔偿责任


裁判要点

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期间,污染者主动改进环保设施,有效降低环境风险的,人民法院可以综合考虑超标排污行为的违法性、过错程度、治理污染设施的运行成本以及防污采取的有效措施等因素,适当减轻污染者的赔偿责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1条、第4条、第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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