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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案例134号
重庆市绿色志愿者联合会诉恩施自治州建始磺厂坪
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水污染责任民事公益诉讼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19年12月26日发布)
关键词 民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停止侵害/恢复生产/附条件/环境影响评价
裁判要点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人民法院判令污染者停止侵害的,可以责令其重新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审查批准及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之前,污染者不得恢复生产。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24条第1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17条第3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