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电话:0416-2180110
Previous Next

指导案例137号 云南省剑川县人民检察院诉剑川县森林公安局怠于履行法定职责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

时间:2022-05-25

指导案例137号

云南省剑川县人民检察院诉剑川县森林公安局

怠于履行法定职责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19年12月26日发布)

关键词  行政/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怠于履行法定职责/审查标准


裁判要点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中,人民法院应当以相对人的违法行为是否得到有效制止,行政机关是否充分、及时、有效采取法定监管措施,以及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是否得到有效保护,作为审查行政机关是否履行法定职责的标准。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13条、第20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43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70条、第74条

 


在线咨询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