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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案例138号
陈德龙诉成都市成华区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处罚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19年12月26日发布)
关键词 行政/行政处罚/环境保护/私设暗管/逃避监管
裁判要点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通过私设暗管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污染者以其排放的水污染物达标、没有对环境造成损害为由,主张不应受到行政处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第39条、第83条(本案适用的是2008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22条第2款、第75条第2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