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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案例140号
李秋月等诉广州市花都区梯面镇红山村村民委员会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20年10月9日发布)
关键词 民事/安全保障义务/公共场所/损害赔偿
裁判要点
公共场所经营管理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限于合理限度范围内,与其管理和控制能力相适应。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私自攀爬景区内果树采摘果实而不慎跌落致其自身损害,主张经营管理者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7条第1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