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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案例141号 支某1等诉北京市永定河管理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

时间:2022-06-08

指导案例141号

支某1等诉北京市永定河管理处生命权、健康权、

身体权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20年10月9日发布)

关键词  民事/生命权纠纷/公共场所/安全保障义务


裁判要点

消力池属于禁止公众进入的水利工程设施,不属于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公共场所”。消力池的管理人和所有人采取了合理的安全提示和防护措施,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擅自进入造成自身损害,请求管理人和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7条第1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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