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班客服
电 话:0416-2180110
公 司:辽宁锦尚律师事务所
地 址: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延安路三段2-49号
时间:2022-06-08
指导案例143号
北京兰世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黄晓兰诉赵敏
名誉权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20年10月9日发布)
关键词 民事/名誉权/网络侵权/微信群/公共空间
裁判要点
1. 认定微信群中的言论构成侵犯他人名誉权,应当符合名誉权侵权的全部构成要件,还应当考虑信息网络传播的特点并结合侵权主体、传播范围、损害程度等具体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2. 不特定关系人组成的微信群具有公共空间属性,公民在此类微信群中发布侮辱、诽谤、污蔑或者贬损他人的言论构成名誉权侵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相关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1条、第120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20条、第2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