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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案例151号 台州德力奥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诉浙江建环机械有限公司管理人浙江安天律师事务所、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温岭支行第三人撤销之诉案

时间:2022-06-08

指导案例151号

台州德力奥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诉

浙江建环机械有限公司管理人浙江安天律师事务所、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温岭支行第三人撤销之诉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21年2月19日发布)

  关键词  民事/第三人撤销之诉/破产程序/个别清偿行为/原告主体资格


  裁判要点

  在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进入破产程序后,对付款银行于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从出票人还款账户划扣票款的行为,破产管理人提起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之诉,法院判决予以支持的,汇票的保证人与该生效判决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具有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原告主体资格。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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