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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案例153号 永安市燕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郑耀南、远东(厦门)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等第三人撤销之诉案

时间:2022-06-08

指导案例153号

永安市燕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郑耀南、远东

(厦门)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等

第三人撤销之诉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21年2月19日发布)

  关键词  民事/第三人撤销之诉/财产处分行为


  裁判要点

  债权人对确认债务人处分财产行为的生效裁判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在出现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无财产可供执行等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的情形时,应当认定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生效裁判损害其民事权益,提起诉讼的六个月期间开始起算。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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