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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案例157号
左尚明舍家居用品(上海)有限公司诉
北京中融恒盛木业有限公司、
南京梦阳家具销售中心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21年7月23日发布)
关键词 民事/侵害著作权/实用艺术作品/实用性/艺术性
裁判要点
对于具有独创性、艺术性、实用性、可复制性,且艺术性与实用性能够分离的实用艺术品,可以认定为实用艺术作品,并作为美术作品受著作权法的保护。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实用艺术作品必须具有艺术性,著作权法保护的是实用艺术作品的艺术性而非实用性。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第4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