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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案例159号
深圳敦骏科技有限公司诉深圳市吉祥腾达科技有限公司等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21年7月23日发布)
关键词 民事/侵害发明专利权/多主体实施的方法专利/侵权损害赔偿计算/举证责任/专利技术贡献度
裁判要点
1.如果被诉侵权行为人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将专利方法的实质内容固化在被诉侵权产品中,该行为或者行为结果对专利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被全面覆盖起到了不可替代的实质性作用,终端用户在正常使用该被诉侵权产品时就能自然再现该专利方法过程,则应认定被诉侵权行为人实施了该专利方法,侵害了专利权人的权利。
2.专利权人主张以侵权获利计算损害赔偿数额且对侵权规模事实已经完成初步举证,被诉侵权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有关侵权规模事实的相应证据材料,导致用于计算侵权获利的基础事实无法确定的,对被诉侵权人提出的应考虑涉案专利对其侵权获利的贡献度的抗辩,人民法院可以不予支持。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20年修正)第1条、第11条第1款、第64条第1款(本案适用的是2008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1条、第11条第1款、第59条第1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