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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4-19
指导案例3号
潘玉梅、陈宁受贿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11年12月20日发布)
关键词
刑事 受贿罪 “合办”公司受贿 低价购房受贿承诺谋利 受贿数额计算 掩饰受贿退赃
裁判要点
1.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与请托人以“合办”公司的名义获取“利润”,没有实际出资和参与经营管理的,以受贿论处。
2.国家工作人员明知他人有请托事项而收受其财物,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否已实际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谋取到利益,不影响受贿的认定。
3.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房屋等物品的,以受贿论处,受贿数额按照交易时当地市场价格与实际支付价格的差额计算。
4.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财物后,因与其受贿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犯罪而退还的,不影响认定受贿罪。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